《城市公共交通條例》12月起施行:公交企業未經政府同意不得終止服務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推動城市公共交通高質量發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滿足公眾(zhong) 基本出行需求,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條例》共6章5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nei) 容。
一是明確發展導向。規定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公益屬性,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you) 先發展戰略,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城市公共交通體(ti) 係。
二是壓實主體(ti) 責任。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ti) ,承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措施、強化安全監管、協調重大問題等職責。
三是強化發展保障。從(cong) 加強規劃調控、保障用地需求、健全投融資機製、完善票價(jia) 體(ti) 係、落實補貼政策、保障優(you) 先通行等方麵作了規定。
四是優(you) 化運營服務。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加強內(nei) 部管理,及時公開運營服務信息,加強運營調度管理,建立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製,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是加強安全管理。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保障運營安全的主體(ti) 責任;要求乘客遵守乘車規範,城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加強安全監管;針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際情況,從(cong) 設計、建設、運營等方麵規定了具體(ti) 安全管理措施。
六是嚴(yan) 格法律責任。對不遵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guan) 服務標準、規範、要求,以及擅自中斷運營服務、影響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等違法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推動城市公共交通高質量發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滿足公眾(zhong) 基本出行需求,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nei) ,利用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關(guan) 係統、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jia) 等運營,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基本出行服務。
第三條國家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you) 先發展戰略,綜合采取規劃、土地、財政、金融等方麵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增強城市公共交通競爭(zheng) 力和吸引力。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zhong) 優(you) 先選擇公共交通作為(wei) 機動化出行方式。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屬性,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you) 先發展戰略,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城市公共交通體(ti) 係。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ti) 。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保障措施,強化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jue)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guan) 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規模、空間布局、發展目標、公眾(zhong) 出行需求等實際情況和特點,與(yu) 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相協調,統籌各種交通方式,科學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目標和發展模式,推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機動化出行中的分擔比例。
第七條承擔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企業(ye) (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技術、betway在线官网、新裝備在城市公共交通係統中的推廣應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動城市公共交通綠色低碳轉型,提升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發展保障
第九條城市綜合交通體(ti) 係規劃應當明確公共交通優(you) 先發展原則,統籌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種交通資源,強化各種交通方式的銜接協調。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編製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建設城市軌道交通係統的城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編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建設規劃。
城市綜合交通體(ti) 係規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建設規劃應當與(yu) 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將涉及土地和空間使用的合理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係統統籌保障。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根據相關(guan) 規劃以及城市發展和公眾(zhong) 出行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公共交通場站等設施,提高公共交通覆蓋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開展公眾(zhong) 出行調查,作為(wei) 優(you) 化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場站布局的依據。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交通樞紐、學校、醫院、體(ti) 育場館、商業(ye) 中心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考慮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相關(guan) 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並與(yu) 適老化改造相結合。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以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給。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製要求且不影響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規模的前提下,對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實施綜合開發,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發展。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並納入本級預算。
國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提供與(yu) 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融資支持力度。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資本依法參與(yu) 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交通票價(jia)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jia) 或者政府指導價(jia) ,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鼓勵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以及換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價(jia) 體(ti) 係。
製定、調整城市公共交通票價(jia) ,應當統籌考慮企業(ye) 運營成本、社會(hui) 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狀況等因素,並依法履行定價(jia) 成本監審等程序。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在保障公眾(zhong) 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可以開展定製化出行服務業(ye) 務。定製化出行服務業(ye) 務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jia) 。
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在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開展運營服務質量評價(jia) 和成本費用年度核算報告審核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企業(ye) 增收節支空間等因素,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貼補償(chang) 。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按照統籌公共交通效率和整體(ti) 交通效率、集約利用城市道路資源的原則,設置公共交通專(zhuan) 用車道,並實行科學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與(yu)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簽訂運營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guan) 服務標準、規範、要求以及運營服務質量評價(jia) 等事項。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遵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guan) 服務標準、規範、要求等,加強企業(ye) 內(nei) 部管理,不斷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和效率。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不得將其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給他人運營。
第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按照運營服務協議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備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並按照規定設置車輛運營服務標識。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通過便於(yu) 公眾(zhong) 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發車間隔、票價(jia) 等信息。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通過電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務係統等信息化手段為(wei) 公眾(zhong) 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加強運營調度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運行準點率和運行效率。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不得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中斷運營服務;因特殊原因需要臨(lin) 時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暫時中斷運營服務的,除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為(wei) 保障運營安全等采取緊急措施外,應當提前向社會(hui) 公告,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因大型群眾(zhong) 性活動等情形出現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正常運營服務安排難以滿足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增開臨(lin) 時班次、縮短發車間隔、延長運營時間等措施,保障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乘客應當按照票價(jia) 支付票款;對拒不支付票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可以拒絕其進站乘車。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相關(guan) 群體(ti)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優(you) 待。
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建立運營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製並向社會(hui) 公布,及時妥善處理乘客提出的投訴,並向乘客反饋處理結果;乘客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申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答複。乘客也可以直接就運營服務質量問題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運營服務質量評價(jia) ,並將評價(jia) 結果向社會(hui) 公布。
第二十七條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不得終止運營服務;因破產(chan) 、解散終止運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指定臨(lin) 時運營服務企業(ye) 、調配運營車輛等措施,確保運營服務不中斷;需要重新確定承擔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企業(ye) 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確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遵守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和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保障安全經費投入,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增強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能力。
第二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有關(guan) 建設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設施應當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依法經檢驗合格,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標準配備滅火器、安全錘以及安全隔離、緊急報警、車門緊急開啟等安全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標準對車輛和有關(guan) 係統、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ang) ,確保性能良好和安全運行。
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或者設施設備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有關(guan) 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影響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直接涉及運營安全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以下統稱重點崗位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
(三)無暴力犯罪和吸毒行為(wei) 記錄;
(四)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還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取得相應職業(ye) 準入資格。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定期對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基本知識等方麵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ye) 。培訓和考核情況應當建檔備查。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關(guan) 注重點崗位人員的身體(ti) 、心理狀況和行為(wei) 習(xi) 慣,對重點崗位人員定期組織體(ti) 檢,加強心理疏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範重點崗位人員身體(ti) 、心理狀況或者行為(wei) 異常導致運營安全事故發生。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合理安排駕駛員工作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第三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對相關(guan) 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施設備等安全防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加強對客流狀況的日常監測;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客流大量積壓時,應當及時采取疏導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臨(lin) 時限製客流或者臨(lin) 時封站等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因突發事件或者設施設備故障等原因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可以暫停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網運營服務,並做好乘客疏導和現場秩序維護等工作。乘客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工作人員的指揮和引導有序疏散。
第三十五條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範,維護乘車秩序。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乘客堅持攜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安全檢查應當遵守有關(guan) 操作規範,提高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wei) :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
(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場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進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車輛基地、控製中心、列車駕駛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的區域;
(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投擲物品或者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上放置障礙物;
(五)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遮擋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標誌、監控設備、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非緊急狀態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標誌的安全設備;
(七)幹擾、阻礙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駕駛員安全駕駛;
(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wei) 。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發現前款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並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報請有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工作協作機製。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城市公共交通應急預案,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應急預案,製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應急能力建設,組織有關(guan) 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和其他有關(guan) 單位聯合開展城市公共交通應急處置演練,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有關(guan) 部門與(yu)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之間的信息共享機製。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應當加強與(yu) 有關(guan) 部門的溝通,及時掌握氣象、自然災害、公共安全等方麵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信息,並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有關(guan) 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城市防災減災規劃,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防範水淹、火災、冰雪、雷擊、風暴等設計和論證,提高城市軌道交通災害防範應對能力。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組織編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當落實國家有關(guan) 公共安全和運營服務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依法經驗收合格後,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安全評估的方可投入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建設和運營交接手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驗收以及建設和運營交接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製定。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劃定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製定安全保護區管理製度。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進行作業(ye) 的,應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作業(ye) 單位應當製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方案,並在作業(ye) 過程中對作業(ye) 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進入作業(ye) 現場進行巡查,發現作業(ye) 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應當要求作業(ye) 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停止作業(ye) 。
第四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督促運營單位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以外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擅自從(cong) 事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wan) 元的,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將其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給他人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guan) 服務標準、規範、要求;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或者設置車輛運營服務標識;
(三)未公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發車間隔、票價(jia) 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擅自中斷運營服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因特殊原因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暫時中斷運營服務,未按照規定向社會(hui) 公告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終止運營服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或者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影響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
(二)重點崗位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點崗位人員上崗作業(ye) 。
第五十條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進行作業(ye) 的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時停止作業(ye) ,可以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ye) ,並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損壞或者影響運營安全的,並處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進行作業(ye) ;
(二)未製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方案;
(三)未在作業(ye) 過程中對作業(ye) 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或者未及時消除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五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其他有關(guan) 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用於(yu) 公共交通服務的城市輪渡,參照本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xiang) 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需要,統籌推進城鄉(xiang) 之間、區域之間公共交通一體(ti) 化發展。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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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實施《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的通知[10-30]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專家解讀[10-24]
- 司法部、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答記者問[10-24]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12月起施行:公交企業未經政府同意不得終止服務[10-24]
- 千萬補貼花落誰家?北京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補貼公示[10-18]
- 交通部:修訂道路運輸企業責任人《安全考核管理辦法》《安全考核大綱》[10-11]
- 每輛補貼4.2-8萬元!betway在线官网城市公交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標準出台[09-26]
- 交通運輸部:全力做好2024年中秋國慶假期交通運輸服務保障[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