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西寧市客運治安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對此,許多客運車經營者打來電話,想詳細了解其中關(guan) 乎切身利益的一些條款。為(wei) 此,5月23日,我們(men) 采訪相關(guan) 部門後,總結出讀者最想了解的部分條款:
關(guan) 鍵詞:登記備案 更改登記備案 收費處罰
第八條規定:始發站或者終點站位於(yu)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的班線客運機動車輛和其他經本市依法許可從(cong) 事客運的機動車輛,經營者須在取得客運經營資格後30日內(nei) 持營運手續、經營者及從(cong) 業(ye) 人員身份證、駕駛員駕駛證、客運治安管理製度等相關(guan) 資料及複印件,到當地的市、縣交通治安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客運治安登記備案。
交通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完畢機動車客運治安登記備案手續後,應當向備案人出具登記備案憑證並核發機動車客運治安登記備案標誌。機動車客運治安登記備案憑證和備案標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法經相關(guan) 部門批準的,客運機動車經營者應在批準後10日內(nei) 到原登記備案的交通治安管理部門說明情況,並辦理更改登記備案:(一)停業(ye) 、歇業(ye) 、複業(ye) 、更名、合並、分立;(二)更改車輛號碼、車身顏色;(三)更改名稱、營運線路或者車輛;(四)遷移地址;(五)更換從(cong) 業(ye) 人員。
對於(yu) 違反規定的,第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辦法:(一)未辦理登記備案或更改登記備案手續經營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二)未履行治安管理責任書(shu) 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接到《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shu) 》後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視其情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關(guan) 鍵詞:經營者從(cong) 業(ye) 人員 規定 處罰
對於(yu) 客運機動車經營者及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第十三條作了詳細規定:(一)服從(cong) 公安機關(guan) 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協助交通治安管理部門做好治安防範工作;(二)營運中遇到不法侵害,應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三)發現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進站、上車的,予以阻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guan) ;(四)發現乘客遺失在車上的財物,應當主動送交失主或者交由公安機關(guan) 處理,不得隱匿、侵占;(五)保護乘客的人身、財產(chan) 安全,不得騙娶勒索乘客財物;(六)不準欺行霸市、強行攬客;(七)嚴(yan) 禁駕車參與(yu) 非法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妨礙治安管理。
對於(yu) 違反上述規定的,第十九條規定:(一)不服從(cong) 公安機關(guan) 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二)發現乘客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進站、上車不阻止或不及時報告的,給予警告,並可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三)騙娶勒索乘客財物,欺行霸市、強行攬客,駕車參與(yu) 非法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guan) 鍵詞:乘客 要求
第十四條規定,乘客在乘坐客運機動車時應文明乘車,並遵守下列規定:(一)服從(cong) 治安管理,遵守治安管理規定,依法接受公安人員的安全檢查;(二)不得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進站、上車;(三)妥善保管所攜帶的財物,不得妨礙其他乘客和行車安全;(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身患嚴(yan) 重疾病者乘車時,應有專(zhuan) 人監護。
第二十條規定,乘客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交通治安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不服從(cong) 治安管理,不接受公安人員的安全檢查的,給予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二)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等危險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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