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加氫站納入發展規劃 《河北省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betway最新网站2023年10月12日獲悉,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組織編製了《河北省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並於(yu) 近日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據悉,該《征求意見稿》當中首次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加氫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nei) 加氫站工作。
河北省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wei) 規範本省加氫站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按照統一規劃、有序建設、規範經營、安全第一的原則,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yi) 】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wei) 燃料電池汽車、氫氣內(nei) 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chu) 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zhuan) 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氫合建站、製氫加氫一體(ti) 站等。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yu) 河北省內(nei) 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等監督管理活動。
各類加氫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等建設和運營仍從(cong) 其原有規定。
第四條【部門職責】 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負責全省的加氫站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加氫站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加氫站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xiang) 建設、行政審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氣象、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guan) 工作,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加氫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nei) 加氫站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加氫站管理部門應當會(hui) 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xiang) 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等有關(guan) 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氫能發展規劃,合理編製加氫站專(zhuan) 項規劃或布局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經營性用地】 經營性加氫站用地性質原則上為(wei) 商業(ye) 用地,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氫站用地參照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建設用地模式進行實施。
鼓勵加氫站建設用地集約使用。在符合安全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加氫站,鼓勵新規劃加油(氣)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現有加油(氣)站具備加氫設施建設條件的,視同已納入加氫站規劃布局。
第七條【非經營性用地】 在下列區域(領域)內(nei) 且符合安全規範要求的,企業(ye) 可以通過租賃或在自有建設用地上建設非經營性自用加氫站,並依法辦理相關(guan) 手續。
(一)港口、機場、礦區、各類園區(聚集區)等特定場景;
(二)城市公交、環衛、物流、旅遊等重點領域的車輛停放場站;
(三)電力、化工、冶金等重點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
(四)有關(guan) 運輸示範線路;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領域)。
非經營性加氫站不得對外提供經營服務;確需轉為(wei) 經營性加氫站的,應當符合加氫站專(zhuan) 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guan) 手續;停止運行的須按規定向所屬企業(ye) 的縣級行業(ye) 主管部門和加氫站管理部門報備。
第八條【依據標準】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建造等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範》(GB50516-2010)、《加氫站安全技術規範》(GB/T34584-2017)、《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範運行配套設施規範》(GB/T29124)、《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相關(guan) 現行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九條【審批流程】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加氫站項目按照本省一般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依法向相關(guan) 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
現有加油(氣)站在紅線範圍內(nei) 改(擴)建加氫設施,但不新增建(構)築物,已取得加油(氣)站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無需另行辦理加氫站規劃手續和施工許可。
加氫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加氫站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可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政策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安裝工程】 加氫站設備安裝和管道工程施工安裝,應當在配套的土建工程檢查驗收合格,且滿足安裝和施工要求後進行。
加氫站儲(chu) 氫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情況書(shu) 麵告知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壓力管道安裝過程須經檢驗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nei) ,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guan) 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一條【“三同時”】 加氫站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jia) 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jia) 。
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an) 和使用。
加氫站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jia) 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jia) 。
安全驗收評價(jia) 與(yu) 安全預評價(jia) 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評價(jia) 機構。
第十二條【資質要求】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jia) 等單位(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對其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文件審查】 加氫站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四條【設計文件修改】 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當嚴(yan) 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合同約定的內(nei) 容、相關(guan) 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設計單位書(shu) 麵同意,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變更後的設計文件,應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同意,或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圖審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充裝許可】 加氫站在投入運行前,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六條【報告事項】 加氫站竣工驗收合格並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在開始運營30日前向設區的市加氫站管理部門報告;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附屬加氫站,參照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模式,應當向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報告。加氫站應當報告下列內(nei) 容:
(一)工商營業(ye) 執照,加氫站運行場所證明文件;
(二)規劃驗收意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與(yu) 氫氣供應企業(ye) 簽訂的供氣合同;
(四)加氫站的氫氣儲(chu) 存、壓縮、計量、充裝、防雷、安全保護等設施設備符合相關(guan) 現行標準規範的文件(證書(shu) );
(五)完善的安全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設施設備檢查維修製度,安全生產(chan) 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職業(ye) 健康保障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製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製度,加氫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氫站安全宣傳(chuan) 製度等;
(六)從(cong) 業(ye) 人員專(zhuan) 業(ye) 培訓考核合格證書(shu) (證明)。證書(shu) (證明)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等有關(guan) 要求;
(七)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氫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裝置檢定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shu) 、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shu) 、安全驗收評價(jia) 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nei) 容。
第十七條【運營批複】 設區的市加氫站管理部門通過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加氫站報告內(nei) 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加氫站運營批複。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對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氫站進行審查、批複。
已經取得運營批複的加氫站應當每年向設區的市加氫站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運營管理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安全管理】 加氫站安全管理應當按照《河北省氫能產(chan) 業(ye) 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建立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e) 人員和其他運行維護搶修人員等全體(ti) 人員的安全生產(chan) 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nei) 容。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結合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特點以及原輔料危險性等情況,製定安全操作規程。
(三)建立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製度,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確保從(cong) 業(ye) 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chan) 知識、熟悉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練掌握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chan) 方麵的權利和義(yi) 務,未經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ye) 。特種作業(ye) 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ye) 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shu) ,持證上崗。
(四)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全麵辨識火災、爆炸等危險因素,建立安全風險清單,落實分級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並加強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的管理維護。
第十九條【停止運營報告】 加氫站發生轉讓、售賣、變更場所、停業(ye) 、複業(ye) 等重大事項,應當提前30日向縣級加氫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ye) 的,自停業(ye) 起7日內(nei) 向縣級加氫站管理部門申報;連續停業(ye) 6個(ge) 月以上再重新運營的,需重新審查合格後方可營業(ye) 。
第二十條【企業(ye) 禁止行為(wei) 】 加氫站應當履行安全責任,不得有以下禁止行為(wei) 。
(一)使用違法建(構)築物;
(二)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chan) 安全;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四)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chan) 安全的設備及工藝;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其他禁止行為(wei) 。
第二十一條【其他禁止行為(wei) 】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安全的行為(wei) ,有權予以勸阻、製止;經勸阻、製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加氫站,並向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
第二十二條【氫氣指標檢測】 加氫站應當定期公示氫氣技術指標檢測報告,包括氫氣供應企業(ye) 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確保供應的氫氣技術指標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 氫氣》(GB/T 37244-2018)標準要求。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jia) 】 加氫站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jia) 機構對加氫站進行安全現狀評價(jia) ,出具安全現狀評價(jia) 報告。
安全評價(jia) 間隔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 加氫站的特種設備應當取得使用登記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及時申報並接收檢驗。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應定期校驗、檢定、校準、巡檢。
第二十五條【不得加氫情況】 加氫站隻允許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chu) 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禁止在站外加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wei) 用氫車輛加氫:
(一)車輛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正規車號牌的;
(二)車輛氫氣瓶無《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報廢的;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四)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應急救援責任】 加氫站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履行下列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責任:
(一)編製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並與(yu) 所在地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人員、器材和設備物資。
第二十七條【事故管理】 加氫站內(nei) 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者其他生產(chan) 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guan) 證據。
第二十八條【信息化管理】 加氫站應當建立加氫站數據采集與(yu) 監測係統,按照加氫站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guan) 部門要求接入監管平台,並保存下列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於(yu) 3個(ge) 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於(yu) 1年。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誌(運行參數,維護保養(yang) 、檢驗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台賬;
(三)安全監控報警係統數據和音視頻數據;
(四)氫氣技術指標記錄和檢測報告;
(五)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六)應急演練記錄;
(七)人員培訓記錄。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當符合相關(guan) 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九條【行業(ye) 監管】 加氫站管理部門參照加氣站運營監管方式對加氫站實施監管。
第三十條【社會(hui) 監督】 加氫站管理部門向社會(hui) 公開加氫站企業(ye) 名單,公布投訴和舉(ju) 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guan) 加氫站運營管理的投訴和舉(ju) 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未出台加氫站運營管理法律法規前,設區的市已經出台加氫站管理辦法的,仍按其出台的加氫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區參照設區的市進行加氫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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