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製定出台《江西省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履約保證金提交和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明確了中標一類、二類、三類客運班線的中標人要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數額,並明確履約保證金由招標代理機構收取。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內(nei) ,中標人能夠按照《江西省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合同書(shu) 》履行義(yi) 務,經營期滿後,招標代理機構報招標人審查批準後,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
該《辦法》還明確了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規定,包括中標人發生違反合同約定,非法轉讓、出租、出賣合同授予或為(wei) 實施合同而授予的道路運輸有關(guan) 牌證、票據,未經批準自行停業(ye) 或歇業(ye) 180天以上,中標班線客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負同等及以上責任,中標班線發生重大違章事件等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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