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械工業局和公安部
改革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目錄管理

       國家機械工業(ye) 局和公安部最近聯合發出通知,決(jue) 定改革現行的汽車、摩托車、農(nong) 用運輸車目錄管理方式。通知的內(nei) 容如下:

    一、國家機械工業(ye) 局負責製定有關(guan) 目錄管理的規章製度,匯總、審批和發布目錄。公安部不再負責目錄的審批和發布工作。涉及目錄的編排、列入目錄的技術參數等問題。國家機械工業(ye) 局應當征求公安部的意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汽車工業(ye) 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nei) 汽車、摩托車和農(nong) 用運輸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含原隸屬於(yu) 國務院各部、委管局現已下放企業(ye) )申報目錄的資料進行初審、匯總和上報。同時負責領取已發布的目錄並轉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負責在目錄申報材料上簽署意見的工作。

    三、各級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國產(chan) 汽車、摩托車、農(nong) 用運輸車注冊(ce) 登記時,凡列入國家機械工業(ye) 局發布的目錄的,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注冊(ce) 登記。未列入國家機械工業(ye) 局發布的目錄的國產(chan) 汽車、摩托車和農(nong) 用運輸車,一律不得辦理注冊(ce) 登記。

    四、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車輛時,發現車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的有關(guan) 規定又無法調整的,或者車輛與(yu) 目錄中的照片、技術參數不一致的,不得辦理注冊(ce) 登記,並給車主出具證明,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除車主或他人擅自改裝的以外,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guan) 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生產(chan) 企業(ye) 對證明甲提出的違反規定的理由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guan) 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列入目錄的車型未附車輛照片和技術參數,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檢驗時難以確認車輛時,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經國家機械工業(ye) 局確認的車輛照片和技術參數,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車輛使用。

    六、除國家機械工業(ye) 局以外,任何部門、地區都不允許製定另外的“目錄”或變相的“目錄”。否則,國家機械工業(ye) 局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追究“目錄”製定部門的責任。

    七、本通知從(cong) 2000年: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按係統向國家機械工業(ye) 局或公安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