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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正式頒布實施(全文)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於(yu) 6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以下為(wei) 國家發展改革委第8號令及《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令第8號

  《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業(ye) 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主任辦公會(hui) 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並於(yu) 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布的《汽車工業(ye) 產(chan) 業(ye) 政策》根據國務院國函[2004]30號文件批複從(cong) 即日起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主任:馬凱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

  為(wei) 適應不斷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nei) 外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的新形勢,推進汽車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麵提高汽車產(chan) 業(ye) 國際競爭(zheng) 力,滿足消費者對汽車產(chan) 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汽車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特製定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通過本政策的實施,使我國汽車產(chan) 業(ye) 在2010年前發展成為(wei) 國民經濟的支柱產(chan) 業(ye) ,為(wei) 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的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yu) 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創造公平競爭(zheng) 和統一的市場環境,健全汽車產(chan) 業(ye) 的法製化管理體(ti) 係。政府職能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對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低速載貨車及三輪汽車,下同)、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及其產(chan) 品實施管理,規範各類經濟主體(ti) 在汽車產(chan) 業(ye) 領域的市場行為(wei) 。

  第二條 促進汽車產(chan) 業(ye) 與(yu) 關(guan) 聯產(chan) 業(ye) 、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汽車使用環境,培育健康的汽車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汽車私人消費。在2010年前使我國成為(wei) 世界主要汽車製造國,汽車產(chan) 品滿足國內(nei) 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批量進入國際市場。

  第三條 激勵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提高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產(chan) 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2010年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要形成若幹馳名的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產(chan) 品品牌。

  第四條 推動汽車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重組,擴大企業(ye) 規模效益,提高產(chan) 業(ye) 集中度,避免散、亂(luan) 、低水平重複建設。

  通過市場競爭(zheng) 形成幾家具有國際競爭(zheng) 力的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力爭(zheng) 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強企業(ye) 之列。

  鼓勵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市場規律組成企業(ye) 聯盟,實現優(you) 勢互補和資源共享,擴大經營規模。

  培育一批有比較優(you) 勢的零部件企業(ye) 實現規模生產(chan) 並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ti) 係,積極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家依據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指導行業(ye) 發展規劃的編製。發展規劃包括行業(ye) 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發展規劃。行業(ye) 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製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應根據行業(ye) 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本集團發展規劃。   第六條 凡具有統一規劃、自主開發產(chan) 品、獨立的產(chan) 品商標和品牌、銷售服務體(ti) 係管理一體(ti) 化等特征的汽車企業(ye) 集團,且其核心企業(ye) 及所屬全資子企業(ye) 、控股企業(ye) 和中外合資企業(ye) 所生產(chan) 的汽車產(chan) 品國內(nei) 市場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車整車年銷售收入達到全行業(ye) 整車銷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為(wei) 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單獨編報集團發展規劃,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核準後實施。

  第三章 技術政策

  第七條 堅持引進技術和自主開發相結合的原則。 跟蹤研究國際前沿技術,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先進適用技術。引進技術的產(chan) 品要具有國際競爭(zheng) 力,並適應國際汽車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發展的需要;自主開發的產(chan) 品力爭(zheng) 與(yu) 國際技術水平接軌,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符合技術政策的研發活動給予支持。

  第八條 國家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汽車產(chan) 業(ye) 要結合國家能源結構調整戰略和排放標準的要求,積極開展電動汽車、車用動力電池等新型動力的研究和產(chan) 業(ye) 化,重點發展混合動力汽車技術和轎車柴油發動機技術。國家在科技研究、技術改造、新技術產(chan) 業(ye) 化、政策環境等方麵采取措施,促進混合動力汽車的生產(chan) 和使用。

  第九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醇燃料、天然氣、混合燃料、氫燃料等新型車用燃料,鼓勵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開發生產(chan) 新型燃料汽車。

  第十條 汽車產(chan) 業(ye) 及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要注重發展和應用新技術,提高汽車的燃油經濟性。2010年前,乘用車新車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據有關(guan) 節能方麵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建立汽車產(chan) 品油耗公示製度。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輕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環保材料等車用新材料的研究。國家適時製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汽車電子產(chan) 品的研發和生產(chan) ,積極發展汽車電子產(chan) 業(ye) ,加速在汽車產(chan) 品、銷售物流和生產(chan) 企業(ye) 中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推動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

  第四章 結構調整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汽車企業(ye) 集團化發展,形成新的競爭(zheng) 格局。在市場競爭(zheng) 和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基礎上,通過企業(ye) 間的戰略重組,實現汽車產(chan) 業(ye) 結構優(you) 化和升級。

  戰略重組的目標是支持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以資產(chan) 重組方式發展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鼓勵以優(you) 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方式結成企業(ye) 聯盟,形成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企業(ye) 聯盟、專(zhuan) 用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協調發展的產(chan) 業(ye) 格局。   第十四條 汽車整車生產(chan) 企業(ye) 要在結構調整中提高專(zhuan) 業(ye) 化生產(chan) 水平,將內(nei) 部配套的零部件生產(chan) 單位逐步調整為(wei) 麵向社會(hui) 的、獨立的專(zhuan) 業(ye) 化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

  第十五條 企業(ye) 聯盟要在產(chan) 品研究開發、生產(chan) 配套協作和銷售服務等領域廣泛開展合作,體(ti) 現調整產(chan) 品結構,優(you) 化資源配置,降低經營成本,實現規模效益和集約化發展。參與(yu) 某一企業(ye) 聯盟的企業(ye) 不應再與(yu) 其它企業(ye) 結成聯盟,以鞏固企業(ye) 聯盟的穩定和市場地位。國家鼓勵企業(ye) 聯盟盡快形成以資產(chan) 為(wei) 紐帶的經濟實體(ti) 。企業(ye) 聯盟的合作發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和跨類別生產(chan) 汽車的項目,按本政策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生產(chan) 企業(ye) 開展國際合作,發揮比較優(you) 勢,參與(yu) 國際產(chan) 業(ye) 分工;支持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與(yu) 國外汽車集團聯合兼並重組國內(nei) 外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擴大市場經營範圍,適應汽車生產(chan) 全球化趨勢。

  第十七條 建立汽車整車和摩托車生產(chan) 企業(ye) 退出機製,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產(chan) 經營的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含現有改裝車生產(chan) 企業(ye) )實行特別公示。該類企業(ye) 不得向非汽車、摩托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及個(ge) 人轉讓汽車、摩托車生產(chan) 資格。國家鼓勵該類企業(ye) 轉產(chan) 專(zhuan) 用汽車、汽車零部件或與(yu) 其它汽車整車生產(chan) 企業(ye) 進行資產(chan) 重組。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不得買(mai) 賣生產(chan) 資格,破產(chan)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同時取消公告名錄。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 製定《道路機動車輛管理條例》。政府職能部門依據《條例》對道路機動車輛的設計、製造、認證、注冊(ce) 、檢驗、缺陷管理、維修保養(yang) 、報廢回收等環節進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責權分明、程序公開、操作方便、易於(yu) 社會(hui) 監督。

  第十九條 製定道路機動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方麵的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所有道路機動車輛執行統一製定的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要符合我國國情並積極與(yu) 國際車輛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銜接,以促進汽車產(chan) 業(ye) 的技術進步。不符合相應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的道路機動車輛產(chan) 品,不得生產(chan) 和銷售。農(nong) 用運輸車僅(jin) 限於(yu) 在3級以下(含3級)公路行駛,執行相應製定的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

  第二十條 依據本政策和國家認證認可條例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和產(chan) 品的準入管理製度。符合準入管理製度規定和相關(guan) 法規、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並通過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chan) 品,登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內(nei) 產(chan) 品必須標識中國強製性認證(3C)標誌。不得用進口汽車和進口車身組裝汽車替代自產(chan) 產(chan) 品進行認證,禁止非法拚裝和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產(chan) 品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公告》和中國強製性認證(3C)標誌辦理車輛注冊(ce) 登記。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guan) 職能部門要按照準入管理製度對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等產(chan) 品分類設定企業(ye) 生產(chan) 準入條件,對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實行動態管理,凡不符合規定的企業(ye) 或產(chan) 品,撤消其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公告》中的名錄。企業(ye) 生產(chan) 準入條件中應包括產(chan) 品設計開發能力、產(chan) 品生產(chan) 設施能力、產(chan) 品生產(chan) 一致性和質量控製能力、產(chan) 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道路機動車輛產(chan) 品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後指定,並按照市場準入管理製度的具體(ti) 規定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與(yu)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存在資產(chan) 、管理方麵的利益關(guan) 係,不得對同一產(chan) 品進行重複檢測和收費。國家支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車、摩托車和重點零部件檢測機構規範發展。

  第六章 商標品牌

  第二十四條 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均要增強企業(ye) 和產(chan) 品品牌意識,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產(chan) 品,重視知識產(chan) 權保護,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努力提高企業(ye) 品牌知名度,維護企業(ye) 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條 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均應依據《商標法》注冊(ce) 本企業(ye) 自有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國家鼓勵企業(ye) 製定品牌發展和保護規劃,努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

  第二十六條 2005年起,所有國產(chan) 汽車和總成部件要標示生產(chan) 企業(ye) 的注冊(ce) 商品商標,在國內(nei) 市場銷售的整車產(chan) 品要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chan) 企業(ye) 商品商標和本企業(ye) 名稱或商品產(chan) 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chan) 企業(ye) 地理標誌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chan) 地。所有品牌經銷商要在其銷售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示生產(chan) 企業(ye) 服務商標。

  第七章 產(chan) 品開發

  第二十七條 國家支持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建立產(chan) 品研發機構,形成產(chan) 品創新能力和自主開發能力。自主開發可采取自行開發、聯合開發、委托開發等多種形式。企業(ye) 自主開發產(chan) 品的科研設施建設投資凡符合國家促進企業(ye) 技術進步有關(guan) 稅收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將盡快出台鼓勵企業(ye) 自主開發的政策。

  第二十八條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要努力掌握汽車車身開發技術,注重產(chan) 品工藝技術的開發,並盡快形成底盤和發動機開發能力。國家在產(chan) 業(ye) 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企業(ye) 聯盟或汽車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開發具有當代先進水平和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整車或部件總成。   第二十九條 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要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重大科技攻關(guan) 項目,加強與(yu)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之間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八章 零部件及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第三十條 汽車零部件企業(ye) 要適應國際產(chan) 業(ye) 發展趨勢,積極參與(yu) 主機廠的產(chan) 品開發工作。在關(guan) 鍵汽車零部件領域要逐步形成係統開發能力,在一般汽車零部件領域要形成先進的產(chan) 品開發和製造能力,滿足國內(nei) 外市場的需要,努力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ti) 係。第三十一條 製定零部件專(zhuan) 項發展規劃,對汽車零部件產(chan) 品進行分類指導和支持,引導社會(hui) 資金投向汽車零部件生產(chan) 領域,促使有比較優(you) 勢的零部件企業(ye) 形成專(zhuan) 業(ye) 化、大批量生產(chan) 和模塊化供貨能力。對能為(wei) 多個(ge) 獨立的汽車整車生產(chan) 企業(ye) 配套和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ti) 係的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國家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融資以及兼並重組等方麵予以優(you) 先扶持。汽車整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逐步采用電子商務、網上采購方式麵向社會(hui) 采購零部件。   第三十二條 根據汽車行業(ye) 發展規劃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建材等汽車工業(ye) 相關(guan) 領域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注重在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工裝模具、汽車電子、橡膠、工程塑料、紡織品、玻璃、車用油品等方麵,提高產(chan) 品水平和市場競爭(zheng) 能力,與(yu) 汽車工業(ye) 同步發展。   重點支持鋼鐵生產(chan) 企業(ye) 實現轎車用板材的供應能力;支持設立專(zhuan) 業(ye) 化的模具設計製造中心,提高汽車模具設計製造能力;支持石化企業(ye) 技術進步和產(chan) 品升級,使成品油、潤滑油等油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滿足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的需要。

  第九章 營銷網絡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生產(chan) 企業(ye) 和金融、服務貿易企業(ye) 借鑒國際上成熟的汽車營銷方式、管理經驗和服務貿易理念,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

  第三十四條 為(wei) 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汽車購買(mai) 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國內(nei) 外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凡在境內(nei) 市場銷售自產(chan) 汽車產(chan) 品的,必須盡快建立起自產(chan) 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ti) 係。該體(ti) 係可由國內(nei) 外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以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經銷商投資方式建立。境內(nei) 外投資者在得到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授權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後,均可在境內(nei) 從(cong) 事國產(chan) 汽車或進口汽車的品牌銷售和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2005年起,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自產(chan) 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起,所有自產(chan) 汽車產(chan) 品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取消現行有關(guan) 小轎車銷售權核準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hui) 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guan) 部門製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銷售商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開展汽車經營活動。其中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含二手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範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guan) 規定核準、公布。品牌經銷商營業(ye) 執照統一核準為(wei) 品牌汽車銷售。

  第三十七條 汽車、摩托車生產(chan) 企業(ye) 要加強營銷網絡的銷售管理,規範維修服務;有責任向社會(hui) 公告停產(chan) 車型,並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在合理期限內(nei) 提供可靠的配件供應用於(yu) 售後服務和維修;要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品牌銷售或維修企業(ye) 名單;對未經品牌授權和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銷商,不得提供產(chan) 品。

  第三十八條 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銷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對銷售國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銷售的車輛的,偽(wei) 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合格證銷售車輛的,未經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授權或已取消授權仍使用原品牌進行汽車、配件銷售和維修服務的,以及經銷假冒偽(wei) 劣汽車配件並為(wei) 客戶提供修理服務的,有關(guan) 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要兼顧製造和銷售服務環節的整體(ti) 利益,提高綜合經濟效益。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應視為(wei) 原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變更,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第十章 投資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有利於(yu) 企業(ye) 自主發展和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原則,改革政府對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製度,實行備案和核準兩(liang) 種方式。

  第四十一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

  1、現有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chan) 企業(ye) 自籌資金擴大同類別產(chan) 品生產(chan) 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chan) 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chan) 單位。

  2、投資生產(chan) 摩托車及其發動機。

  3、投資生產(chan) 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中第1款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ye) 集團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2、3款由企業(ye) 直接報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nei) 容見附件二。

  第四十三條 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

  1、新建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chan) 企業(ye) ,包括現有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chan) 企業(ye) 。

  2、現有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跨產(chan) 品類別生產(chan) 其它類別汽車整車產(chan) 品。

  第四十四條 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ye) 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其中投資生產(chan) 專(zhuan) 用汽車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準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十五條 經核準的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發展規劃,其所包含的項目由企業(ye) 自行實施。

  第四十六條 2006年1月1日前,暫停核準新建農(nong) 用運輸車生產(chan) 企業(ye) 。

  第四十七條 新的投資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新建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chan) 企業(ye) 要具備技術開發的能力和條件,項目總投資不得低於(yu) 2億(yi) 元人民幣。

  2、專(zhuan) 用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2000萬(wan) 元人民幣,要具備產(chan) 品開發的能力和條件。

  3、跨產(chan) 品類別生產(chan) 其它類汽車整車產(chan) 品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含利用原有固定資產(chan) 和無形資產(chan) 等)不得低於(yu) 15億(yi) 元人民幣,企業(ye) 資產(chan) 負債(zhai) 率在50%之內(nei) ,銀行信用等級AAA。

  4、跨產(chan) 品類別生產(chan) 轎車類、其他乘用車類產(chan) 品的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具備批量生產(chan) 汽車產(chan) 品的業(ye) 績,近三年稅後利潤累計在10億(yi) 元以上(具有稅務證明);企業(ye) 資產(chan) 負債(zhai) 率在50%之內(nei) ,銀行信用等級AAA。

  5、新建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yu) 20億(yi) 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yu) 8億(yi) 元人民幣,要建立產(chan) 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於(yu) 5億(yi) 元人民幣。新建乘用車、重型載貨車生產(chan) 企業(ye) 投資項目應包括為(wei) 整車配套的發動機生產(chan) 。新建車用發動機生產(chan) 企業(ye) 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於(yu) 15億(yi) 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於(yu) 5億(yi) 元人民幣,要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產(chan) 品水平要滿足不斷提高的國家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資項目的生產(chan) 規模不得低於(yu) :

  重型載貨車10000輛;

  乘用車:裝載4缸發動機50000輛;裝載6缸發動機30000輛。

  第四十八條 汽車整車、專(zhuan) 用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和摩托車中外合資生產(chan) 企業(ye) 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於(yu) 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zhuan) 用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和摩托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於(yu) 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nei) 建立兩(liang) 家(含兩(liang) 家)以下生產(chan) 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chan) 品的合資企業(ye) ,如與(yu) 中方合資夥(huo) 伴聯合兼並國內(nei) 其它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可不受兩(liang) 家的限製。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e) 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ye) ,則視為(wei) 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條 國內(nei) 外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在出口加工區內(nei) 投資生產(chan) 出口汽車和車用發動機的項目,可不受本政策有關(guan) 條款的約束,需報國務院專(zhuan) 項審批。

  第五十條 中外合資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合營各方延長合營期限、改變合資股比或外方股東(dong) 的,需按有關(guan) 規定報原審批部門辦理。

  第五十一條 實行核準的項目未獲得核準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征用,國有銀行不得發放貸款,海關(guan) 不辦理免稅,證監會(hui) 不核準發行股票與(yu) 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新建企業(ye) 登記注冊(ce) 手續。國家有關(guan) 部門不受理生產(chan) 企業(ye) 和產(chan) 品準入申請。

  第十一章 進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支持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努力提高汽車產(chan) 品本地化生產(chan) 能力,帶動汽車零部件企業(ye) 技術進步,發展汽車製造業(ye) 。

  第五十三條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凡用進口零部件生產(chan) 汽車構成整車特征的,應如實向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其所涉及車型的進口件必須全部在屬地海關(guan) 報關(guan) 納稅,以便有關(guan) 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 嚴(yan) 格按照進口整車和零部件稅率征收關(guan) 稅,防止關(guan) 稅流失。國家有關(guan) 職能部門要在申領配額、進口報關(guan) 、產(chan) 品準入等環節進行核查。

  第五十五條 汽車整車特征的認定範圍為(wei) 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係統、製動係統等。

  第五十六條 汽車總成(係統)特征的認定範圍包括整套總成散件進口,或將總成或係統逐一分解成若幹關(guan) 鍵件進口。凡進口關(guan) 鍵件達到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即視為(wei) 構成總成特征。

  第五十七條 按照汽車整車特征的認定範圍達到下述狀態的,視為(wei) 構成整車特征: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liang) 大總成裝車的;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liang) 大總成之一及其餘(yu) 三個(ge) 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liang) 大總成以外其餘(yu) 五個(ge) 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指定大連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四個(ge) 沿海港口和滿洲裏、深圳(皇崗)兩(liang) 個(ge) 陸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進口新疆自治區自用、原產(chan) 地為(wei) 獨聯體(ti) 國家的汽車整車)為(wei) 整車進口口岸。進口汽車整車必須通過以上口岸進口。2005年起,所有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nei) 市場為(wei) 目的的汽車。

  第五十九條 國家禁止以貿易方式和接受捐贈方式進口舊汽車和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廢鋼鐵、廢金屬的名義(yi) 進口舊汽車總成和零件進行拆解和翻新。對維修境外並複出境的上述產(chan) 品可在出口加工區內(nei) 進行,但不得進行舊汽車、舊摩托車的拆解和翻新業(ye) 務。

  第六十條 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ti) 管理辦法由海關(guan) 總署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對國外送檢樣車、進境參展等臨(lin) 時進口的汽車,按照海關(guan) 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二章 汽車消費

  第六十一條 培育以私人消費為(wei) 主體(ti) 的汽車市場,改善汽車使用環境,維護汽車消費者權益。引導汽車消費者購買(mai) 和使用低能耗、低汙染、小排量、betway在线官网、新動力的汽車,加強環境保護。實現汽車工業(ye) 與(yu) 城市交通設施、環境保護、能源節約和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協調發展。

  第六十二條 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汽車市場和管理製度,各地政府要鼓勵不同地區生產(chan) 的汽車在本地區市場實現公平競爭(zheng) ,不得對非本地生產(chan) 的汽車產(chan) 品實施歧視性政策或可能導致歧視性結果的措施。凡在汽車購置、使用和產(chan) 權處置方麵不符合國家法規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種限製和附加條件,應一律予以修訂或取消。

  第六十三條 國家統一製定和公布針對汽車的所有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規範汽車注冊(ce) 登記環節和使用過程中的政府各項收費。各地在汽車購買(mai) 、登記和使用環節,不得新增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和金額,如確需新增,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批準的文件按程序報批。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對汽車消費者強製收取任何非經營服務性費用。對違反規定強製收取的,汽車消費者有權舉(ju) 報並拒絕交納。

  第六十四條 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汽車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維修保養(yang) 、非法定保險、機動車停放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應以汽車消費者自願接受服務為(wei) 原則,由經營服務單位收取。維修保養(yang) 等競爭(zheng) 性行業(ye) 的收費及標準,由經營服務者按市場原則自行確定。機動車停放等使用壟斷資源進行經營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jia) 格主管部門或授權省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製定、公布並監督實施。經營服務者要在收費場所設立收費情況動態告示牌,接受公眾(zhong) 監督。

  公路收費站點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所有收費站點均應在收費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第六十五條 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推動汽車消費。國家支持發展汽車信用消費。從(cong) 事汽車消費信貸業(ye) 務的金融機構要改進服務,完善汽車信貸抵押辦法。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消費者以所購汽車作為(wei) 抵押獲取汽車消費貸款。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可設立專(zhuan) 業(ye) 服務於(yu) 汽車銷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可開展汽車消費信貸、租賃等業(ye) 務。努力拓展汽車租賃、駕駛員培訓、儲(chu) 運、救援等各項業(ye) 務,健全汽車行業(ye) 信息統計體(ti) 係,發展汽車網絡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立消費者信用信息體(ti) 係,並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二手車流通。有關(guan) 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 統一規範二手車交易稅費征管辦法,方便汽車經銷企業(ye) 進行二手車交易,培育和發展二手車市場。

  建立二手車自願申請評估製度。除涉及國有資產(chan) 的車輛外,二手車的交易價(jia) 格由買(mai) 賣雙方商定;當事人可以自願委托具有資質證書(shu) 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供交易時參考;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對交易車輛進行評估。

  第六十七條 開展二手車經營的企業(ye) ,應具備相應的資金、場地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開展經營活動。汽車銷售商在銷售二手車時,應向購車者提供車輛真實情況,不得隱瞞和欺詐。所銷售的車輛必須具有《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和《機動車行駛證》,同時具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有效年檢證明。購車者購買(mai) 的二手車如不能辦理機動車轉出登記和轉入登記時,銷售商應無條件接受退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完善汽車保險製度。保險製度要根據消費者和投保汽車風險程度的高低來收取保費。鼓勵保險業(ye) 推進汽車保險產(chan) 品多元化和保險費率市場化。

  第六十九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與(yu) 城市道路和停車設施等交通資源平衡發展的政策和方法。製定非臨(lin) 時性限製行駛區域交通管製方案要實行聽證製度。

  第七十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狀況,以保障交通通暢、方便停車和促進汽車消費為(wei) 原則,積極搞好停車場所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製定停車場所用地政策和投資鼓勵政策,鼓勵個(ge) 人、集體(ti) 、外資投資建設停車設施。為(wei) 規範城市停車設施的建設,建設部應製定相應標準,對居住區、商業(ye) 區、公共場所及娛樂(le) 場所等建立停車設施提出明確要求。

  第七十一條 國家有關(guan) 部門統一製定和頒布汽車排放標準,並根據國情分為(wei) 現行標準和預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實行現行標準或預期標準。如選擇預期標準為(wei) 現行標準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實施日期。

  第七十二條 實行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檢驗管理製度,各地不得自行製定管理辦法。在申請辦理機動車注冊(ce) 登記和年度檢驗時,除按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或授權規定應當提供的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曆證明、國產(chan)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有關(guan) 稅收憑證、法定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憑證、年度檢驗合格憑證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額外要求提交其它憑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注冊(ce) 登記和年度檢驗時增加查驗其它憑證。汽車消費者提供的手續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拒絕辦理注冊(ce) 登記和年度檢驗。

  第七十三條 公安交通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根據汽車產(chan) 品類別、用途和新舊狀況商有關(guan) 部門製定差別化管理辦法。對新車、非營運用車適當延長檢驗間隔時間,對老舊汽車可適當增加檢驗頻次和檢驗項目。

  第七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在汽車租賃、汽車消費信貸、二手車交易時可作為(wei) 機動車所有人的產(chan) 權憑證使用,在汽車交易時必須同時將《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轉戶。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七十五條 汽車行業(ye) 組織、中介機構等社會(hui) 團體(ti) 要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要積極參與(yu) 國際間相關(guan) 業(ye) 界的交流活動,在政府與(yu) 企業(ye) 間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   第七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內(nei) 地投資汽車工業(ye) 的,從(cong) 本政策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在道路機動車輛產(chan) 品技術規範的強製性要求出台之前,暫行執行國家強製性標準。

  第七十八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一:

  名詞解釋

  一、道路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至少有兩(liang) 個(ge) 車輪,且最大設計車速超過每小時6公裏的各類機動車及其掛車。主要包括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摩托車和其他道路運輸機械及掛車。不包括利用軌道行駛的車輛,以及農(nong) 業(ye) 、林業(ye) 、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種機動機械和拖拉機。

  二、汽車、專(zhuan) 用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摩托車--《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2.1款定義(yi) 的車輛,包括汽車整車和專(zhuan) 用汽車;所稱專(zhuan) 用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2.1.1.11,2.1.2.3.5,2.1.2.3.6款定義(yi) 的車輛;所稱農(nong) 用運輸車是指國家標準(GB18320-2001)中定義(yi) 的車輛;所稱摩托車是指國家標準(GB/T5359.1-1996)中定義(yi) 的車輛。

  三、產(chan) 品類別--按照國家標準定義(yi) 的乘用車、商用車和摩托車及其細分類,其中:

  (一)乘用車細分類為(wei) :

  轎車類: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車類(包括多用途車和運動用車): 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中2.1.1.7-2.1.1.11

  (二)商用車細分類為(wei) :

  客車類: 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中2.1.2.1

  半掛牽引車及貨車類: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中2.1.2.2,2.1.2.3

  四、新建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投資項目--新建汽車整車、專(zhuan) 用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chan) 企業(ye) (含中外合資企業(ye) ),現有汽車整車、專(zhuan) 用汽車、農(nong) 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chan) 企業(ye) (含中外合資企業(ye) )變更法人股東(dong) 以及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chan) 企業(ye) 。異地是指企業(ye) 所在市、縣之外。

  五、項目投資總額--投資項目所需的全部固定資產(chan) (含原有固定資產(chan) 和新增固定資產(chan) )投資、無形資產(chan) 和流動資金的總和。

  六、自主產(chan) 權(自主知識產(chan) 權)--通過自主開發、聯合開發或委托開發獲得的產(chan) 品,企業(ye) 擁有產(chan) 品工業(ye) 產(chan) 權、產(chan) 品改進及認可權以及產(chan) 品技術轉讓權。

  七、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在中國關(guan) 境內(nei) 合法注冊(ce) 的汽車整車、專(zhuan) 用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包括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e) )。   八、國內(nei) 市場占有率-某一集團(企業(ye) )全年在國內(nei) 市場整車銷售量占全部國產(chan) 汽車銷售量的比例。

  附件二:

  汽車投資項目備案內(nei) 容

  備案內(nei) 容應包括:

  一、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或項目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業(ye) 經營業(ye) 績和銀行資信。

  二、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國內(nei) 外市場分析;產(chan) 品技術水平分析和技術來源(產(chan) 品知識產(chan) 權說明);項目投資總額、注冊(ce) 資本和資金來源;生產(chan) (營業(ye) )規模、項目建設內(nei) 容;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

  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e) 外方合資、合作者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注冊(ce) 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國籍。外方在華投資情況及經營業(ye) 績。本投資項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合資期限。

  四、外方技術轉讓、技術合作合同。

  五、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

  六、環保、土地、銀行承諾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準建設文件。

  七、地方政府配套條件及優(you) 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