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綜合首頁...必威betway中文版入口...  
 
《汽車產(chan) 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全文
2005-1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規範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產(chan) 品外部標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增強質量意識和品牌意識,貫徹《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產(chan) 品外部標識"是指注冊(ce) 商品商標、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商品產(chan) 地、車型名稱及型號、發動機排量、變速箱型式、驅動型式及反映車輛特征的其他標識。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yu) 在中國境內(nei) 生產(chan) 的麵向國內(nei) 市場銷售的汽車。對在中國境內(nei) 生產(chan) 的麵向國外市場的汽車和進口汽車不做統一要求。

  第四條汽車行業(ye) 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產(chan) 品外部標識的標注進行規範和管理。

  第二章 標識的標注

  第五條 國產(chan) 汽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麵的易見部位上應當至少裝置一個(ge) 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標。

  第六條 國產(chan) 乘用車、商用車、掛車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在保險杠之上的後部車身表麵)上,應標注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如果標注商品圖形商標,則應標注於(yu) 車身尾部外表麵的左右中間位置(車身尾部帶備用輪胎架或車身後部左右開門的車輛除外)。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的合資各方如將各自中文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ce) 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的,可不再標注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

  第七條采用外購底盤的專(zhuan) 用車應保留原底盤的商品商標、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等,同時還應標注專(zhuan) 用車生產(chan) 企業(ye) 的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信息。

  第八條汽車零部件產(chan) 品應標注生產(chan) 企業(ye) 商品商標或企業(ye) 名稱,具體(ti) 標注方式由企業(ye) 自行決(jue) 定。

  第三章 標識的要求

  第九條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必須采用中文漢字標注。車長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於(yu) 25mm,車長不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於(yu) 20mm。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和商品文字商標必須采用同一材料標注。

  第十條車型名稱可以采用中文漢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於(yu) 15mm。

  第十一條汽車產(chan) 品外部標識標注的內(nei) 容應當與(yu) 車輛產(chan) 品標牌、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文件標注的內(nei) 容一致。

  第十二條乘用車、商用車車身的前部和尾部標識中,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應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噴塗方式和不幹膠粘貼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2.1款定義(yi) 的車輛,包括乘用車(2.1.1款定義(yi) )和商用車(2.1.2款定義(yi) ),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義(yi) 的車輛為(wei) 專(zhuan) 用汽車;所稱掛車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2.2款定義(yi) 的車輛。

  第十四條本辦法中的"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名稱"是指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名稱或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公告》名稱。

  具體(ti) 標注時,既可以采用企業(ye) 全稱,也可以采用企業(ye) 簡稱,當采用企業(ye) 簡稱時應在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公告》時備案。

  國內(nei)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標注企業(ye) 名稱或簡稱。

  第十五條本辦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產(chan) 品使用壽命時間內(nei) 不允許老化和自然脫落。

  第十六條2006年2月1日開始,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產(chan) 品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將不予登錄《公告》。

  第十七條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盡快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公告》內(nei) 車型車身外部標識進行調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內(nei) 所有車型均需符合本辦法要求,否則暫停有關(guan) 車型《公告》。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