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範二手車經營行為(wei) ,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從(cong) 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yu) 二手車有關(guan) 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cong) 辦理完注冊(ce) 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之前需進行所有權轉移的汽車(含農(nong) 用運輸車、摩托車,下同)。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guan) 監管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nei) 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轄區內(nei) 二手車流通有關(guan) 監管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二手車流通標準和規範製訂、信息統計等有關(guan) 工作。
第五條 二手車流通監督管理遵循破除壟斷,鼓勵競爭(zheng) ,促進發展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經營主體(ti) 與(yu) 經營行為(wei)
第六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ti) 是指二手車經營公司、經紀公司、拍賣公司、鑒定評估機構。
㈠二手車經營公司是指從(cong) 事二手車交易活動的公司(含從(cong) 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chan) 、銷售企業(ye) );
㈡二手車經紀公司是指從(cong) 事二手車經紀活動的中介公司;
㈢二手車拍賣公司是指從(cong) 事二手車等拍賣活動的公司;
㈣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是指從(cong) 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七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wei) 買(mai) 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的場所。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得直接從(cong) 事二手車經營活動。
第八條 二手車經營行為(wei) 是指二手車交易、經紀、拍賣、鑒定評估等。
㈠二手車交易是指二手車經營公司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㈡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公司以收取傭(yong) 金為(wei) 目的,為(wei) 促成他人交易或買(mai) 賣二手車而從(cong) 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經營活動;
㈢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公司以公開競價(jia) 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jia) 者的經營活動;
㈣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質量技術狀況及其殘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資質條件與(yu) 申請程序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㈠企業(ye) 法人;
㈡符合所在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ye) 發展的有關(guan) 規定;
㈢能夠為(wei) 二手車經營提供固定場所和設施;
㈣能夠為(wei) 客戶提供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等手續的條件。
第十條 二手車經營公司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㈡有收購、銷售二手車能力;
㈢能夠為(wei) 客戶提供二手車售後服務;
㈣能夠為(wei) 客戶代辦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㈠有5名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ce) 登記的二手車經紀人;
㈡能夠為(wei) 客戶代辦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十二條 二手車拍賣公司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㈠符合《拍賣法》有關(guan) 規定;
㈡有固定的拍賣場地。
第十三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㈡有3名以上取得國務院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門的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1名以上高級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㈢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㈣有規範的企業(ye) 章程、製度。
第十四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申請人應當持能證明符合第九條規定的相關(guan) 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十五條 設立二手車經營公司或擬從(cong) 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chan) 、銷售企業(ye) 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資質,申請人應當持能證明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相關(guan) 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十六條 設立二手車經紀公司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申請人應當持能證明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guan) 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十七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公司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質,申請人應當持能證明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guan) 文件,依法取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後,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拍賣經營批準證書(shu)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十八條 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按以下程序辦理:
㈠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能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guan) 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nei) 作出予以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jue) 定,予以核準的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證書(shu) ,對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核準文件和有關(guan) 材料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證書(shu) 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監製;
㈢申請人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十九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主體(ti) 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資質條件應當分別符合第九條、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的有關(guan) 規定,並相應地按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guan) 手續。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ti) 的申請人,應當相應將能證明符合第九條、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資質和《外商投資商業(ye) 領域管理辦法》、有關(guan) 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的申報文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其初審後,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核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四章 權利與(yu) 義(yi) 務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ti) 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ye) 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ti) 應當檢查參加交易及鑒定評估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和《機動車行駛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有效年檢證明。
二手車經營主體(ti) 有權審查二手車買(mai) 方或賣方的有關(guan) 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二手車經營公司應當按二手車交易規範進行交易,二手車交易規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頒布。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mai) 方告知車輛的真實狀況,包括出廠日期、使用年限、行駛裏程、技術狀況和銷售價(jia) 格等,不得隱瞞和欺詐。買(mai) 方購買(mai) 的二手車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或買(mai) 賣時,雙方應當簽訂二手車交易或買(mai) 賣合同。二手車交易或買(mai) 賣合同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經營公司銷售二手車收取款項時,應當按規定開具稅務機關(guan) 監製的二手車銷售發票。
第二十七條 二手車經營公司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mai) 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
第二十八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本著客觀、真實、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二手車鑒定評估規範,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ye) 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二手車鑒定評估規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另行頒布。
第二十九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ti) 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進銷存、拍賣、經紀、轉移登記以及鑒定評估檔案。
第五章 監督與(yu) 管理
第三十條 未按本辦法有關(guan) 規定設立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ti)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注冊(ce) 手續。
第三十一條 下列車輛禁止交易、買(mai) 賣、拍賣、經紀和轉移登記:
㈠已經辦理報廢手續,或已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的;
㈡盜竊、走私的;
㈢非法拚、組裝的;
㈣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有效年檢證明的;
㈤沒有辦理必備證件和手續,或者證件手續不齊全的;
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
第三十二條 二手車出售應當由二手車所有人辦理。二手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與(yu) 受委托人簽訂委托書(shu) 。委托書(shu) 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第三十三條 二手車經紀公司從(cong) 事二手車經紀活動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nei) 進行,並接受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本著買(mai) 賣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製評估;屬國有資產(chan) 的二手車應當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鑒定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二手車鑒定評估師實行職業(ye) 資格製度。
擬從(cong) 事二手車鑒定評估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通過統一等級考試,取得國務院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門頒發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師等級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未取得二手車鑒定評估師等級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人員不得從(cong) 事二手車鑒定評估經營活動。
從(cong) 事二手車鑒定評估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當與(yu) 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脫鉤,專(zhuan) 職在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執業(ye) 。
第三十六條 二手車買(mai) 賣雙方應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guan) 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統計、報送製度。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調查、統計全國二手車交易量、交易額、經紀、拍賣、鑒定評估及轉移登記等信息,並向社會(hui) 公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主體(ti) 應當定期將上述信息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內(nei) 貿機字[1998]第33號)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