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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管理規定
 
                交通部 外經貿部令

現公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長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黃鎮東(dong)    石廣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促進道路運輸業(ye) 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規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的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e) 法》以及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投資道路運輸業(ye) 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業(ye) 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cang) 儲(chu) 和其他與(yu) 道路運輸相關(guan) 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

  第三條 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道路運輸業(ye) :

  (一)采用中外合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二)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cang) 儲(chu) 和其他與(yu) 道路運輸相關(guan) 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

  (三)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cang) 儲(chu) 和其他與(yu) 道路運輸相關(guan) 的輔助性服務及車輛維修。

  本條第(三)項所列道路運輸業(ye) 務對外開放時間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四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的立項及相關(guan) 事項應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道路運輸企業(ye) 的合同和章程應當經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製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ye) 資質條件,並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製定的道路運輸業(ye) 發展規劃的要求。

  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chan) 投資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六條 外商投資從(cong) 事道路旅客運輸業(ye) 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的企業(ye) ;

  (二)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於(yu) 49%;

  (三)企業(ye) 注冊(ce) 資本的50%用於(yu) 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yu) 改造;

  (四)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向擬設企業(ye) 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shu) ,內(nei) 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ce) 資本和經營範圍、規模、期限等;

  (二)項目建議書(shu) ;

  (三)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資信證明;

  (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chan) 評估證明;

  (六)審批機關(guan) 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ye) ,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shu) 。

  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ye) 擴大經營範圍從(cong) 事道路運輸業(ye)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擴大經營範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擬合並、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ti) 、注冊(ce) 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ye) 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shu) ;

  (二)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複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複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ye) 立項批件複印件;

  (五)資信證明。

  第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依據本規定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收到批件後,應當在30日內(nei) 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

  (一)申請書(shu) ;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ye) 隻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hui) 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e) 名稱預核準通知書(shu) ;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guan) 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對上述材料初審後,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45日內(nei) 作出是否批準的書(shu) 麵決(jue) 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後,應當在30日內(nei) 持立項批件和批準證書(shu) 向擬設立企業(ye) 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收到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後,應當在30日內(nei) 持變更批件、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和其他相關(guan) 的申請材料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辦理完有關(guan) 手續後,應將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外商投資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立項批件後18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工商注冊(ce) 登記手續的,立項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於(yu) 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wei) 20年。

  經營業(ye) 務符合道路運輸產(chan) 業(ye) 政策和發展規劃,並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經原審批機關(guan) 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ge) 月前向企業(ye) 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上報企業(ye) 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guan) 材料,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商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後批複。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ye) 停業(ye) 、歇業(ye) 或終止,應當及時到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guan) 手續。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投資者以及海外華僑(qiao) 在中國內(nei) 地投資道路運輸業(ye) 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立項審批暫行規定》(交運發〔1993〕1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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