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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車船稅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車船稅征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據了解,2007年,《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為(wei) 加強對基層車船稅征管工作的指導,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對不在車輛登記地購買(mai) 保險代收代繳車船稅問題、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的車船征收車船稅問題、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問題、微型客車的標準問題及部分車輛計稅依據的核定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規定,在一個(ge) 納稅年度內(nei) ,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guan) 繳納機動車車船稅。在一個(ge) 納稅年度內(nei)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guan) 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通知要求,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於(yu) 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並提供機構或個(ge) 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guan) 要求的其他相關(guan) 資料。經稅務機關(guan) 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guan) 可為(wei) 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mai)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mai)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後可向稅務機關(guan) 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guan) 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guan) 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

據了解,目前車船稅對微型客車的認定標準與(yu) 公安部門的不一致。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於(yu) 或者等於(yu) 1升的載客汽車為(wei) 微型客車。而目前公安部門對微型客車的要求還需滿足車長應小於(yu) 3.5米的條件。因此,通知此次進一步明確,凡發動機排氣量小於(yu) 或者等於(yu) 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

責任編輯:豔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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