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綜合首頁...必威betway官网网页登录快報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客車無故晚發車 最高吊銷營運證


  隻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個(ge) 人無須具備企業(ye) 法人資格,也可以申請從(cong) 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17日,修訂後的《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經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八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

  不需要掛靠公司

  個(ge) 體(ti) 戶可開出租

  條例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條件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申請從(cong) 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規定數量的資金;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有符合相關(guan) 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條件。

  此前提請審議的修改稿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從(cong) 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企業(ye) 法人資格,實際上排除了個(ge) 體(ti) 戶從(cong) 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資格。

  對此,安徽省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委員會(hui) 認為(wei) ,2004年,建設部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的許可的決(jue) 定》,對出租車保留的三項許可條件中,規定了企業(ye) 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均可從(cong) 事出租車經營。為(wei) 防止實際工作中因安徽省設定的許可條件與(yu) 建設部規定的不一致,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此次經審議通過的條例將“具備企業(ye) 法人資格”一條刪去。

  擅自轉讓營運證

  最高可罰1萬(wan) 元

  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nei) 從(cong) 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

  對於(yu) 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yu) 未報告原許可機關(guan) ,擅自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guan) 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

  租賃車從(cong) 事經營

  也必須有營運證

  眼下正是結婚的旺季,婚車租賃公司的生意自然十分紅火,然而目前安徽省的汽車租賃業(ye) 中有不少是無證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而依據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所有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都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汽車租賃經營者的車輛如果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適用該規定。為(wei) 此,條例特別增設條款對汽車租賃中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進行規範管理。

  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車輛從(cong) 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所出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

  質保期內(nei) 出故障

  維修廠無償(chang) 返修

  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製度。在質量保證期內(nei) ,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chang) 返修,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

  在質量保證期內(nei) ,機動車因同一故障和維修項目經兩(liang)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係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並承擔相應的修理費用。

  條例還強調,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拚裝機動車。

  此外,托修方要求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查驗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後方可承修。

  客車無故晚發車

  最高吊銷營運證

  條例在第十條要求,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公布的班次和發車時間運營,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營運線路和發車時間。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鄉(xiang) 村道路未設站點的除外。

  對於(yu) 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的發車時間運營的客運經營者,條例規定可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原許可機關(guan) 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條例還特別規定,客運經營者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或者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甩客、敲詐旅客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不得擅自變更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有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

  因客運車輛損毀、無法正常行駛,更換客運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條例明確客運經營者不得重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