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公布了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規定嚴(yan) 格了大、中型客車申請增駕條件,規範了重點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行為(wei) 。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guan) 負責人9日表示,新規定嚴(yan) 密了對申請增駕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wei) 滿分記錄的審查要求。將原規定中“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最近一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沒有滿分記錄”修改為(wei)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沒有滿分記錄”。
此外,為(wei) 加強對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這三類容易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yan) 格管理,新規定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wei) 的”和“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wei) ,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等三類情形,列為(wei) 不得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情形。
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wei) 6年、10年和長期。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ti) 活動的神經係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wei) 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ge) 記分周期內(nei) 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行為(wei) ,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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