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8)日從(cong) 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交通局製定了《深圳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從(cong) 今年起公共交通線路實行公開招投標,中標者經營權為(wei) 5年,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科學量化的原則,貫徹“扶優(you) 扶強扶大”的行業(ye) 發展政策。綠色出租車經營權的招標投標也將參照該《辦法》執行。
公交線路經營權為(wei) 5年
《辦法》確定,特區內(nei) 專(zhuan) 營大巴線路經營權的取得,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公共大巴專(zhuan) 營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期限為(wei) 5年,期限屆滿後,有關(guan) 線路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投標。深圳市交通局作為(wei) 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的招標投標工作。
招投標內(nei) 容在媒體(ti) 公布
《辦法》明確市主管部門應設立招標機構,具體(ti) 職責包括組織編製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接受投標報名並審查投標人資格、組建評標委員會(hui) 等八大職責。《辦法》還規定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招標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招標公告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級主要媒體(ti) 和市主管部門網站上發布。
《辦法》規定投標人資格應當是在深圳市注冊(ce) 的擁有相應公共交通經營權的獨立法人企業(ye) ,且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標、評標和定標要公開
《辦法》對開標、評標和定標過程明確規定公開程序。如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招標機構要在公證等部門的監督下開標。招標機構、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的代表應當參加開標會(hui)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或錄音,並存檔備查。
《辦法》對廢標確定標準也有明確規定,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權人未到場確認的;投標文件數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裝訂的;投標文件未被正確簽署的;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等5種情況,都將定為(wei) 廢標。
《辦法》提出,評標委員會(hui) 委員通過分類抽簽的形式於(yu) 開標日確定。評標委員會(hui) 中應當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類別的人員: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人大或政協代表;市民代表;主管部門及其下設或派出機構代表;行業(ye) 協會(hui) 代表;相關(guan) 政府部門代表。評標委員會(hui) 委員數量為(wei) 不少於(yu) 7人的單數。評標委員會(hui) 委員如與(yu) 參與(yu) 本次投標的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有近親(qin) 屬關(guan) 係等情況,不得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hui) ,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hui) 委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e) 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ge) 人責任。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hui) 應當出具評標報告,並由參加評標的委員簽字。
《辦法》規定,投標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投標或中標無效;給招標機構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方案或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采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向招標機構或評委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與(yu) 招標機構或評委串通投標的等。
中標單位要接受履約考核與(yu) 監督檢查
《辦法》確定,中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內(nei) ,按中標方案投入足夠車輛,提供全麵、穩定和優(you) 質的公交服務,並到市主管部門辦理有關(guan) 營運手續。市主管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授權書(shu) 的規定對中標人履約及其他方麵進行年度考核和抽查,如發現中標人有違法、違約行為(wei) 的,由市主管部門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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