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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特許經營有了依據—建設部出台重要文件

  國家建設部

  日前,建設部以部令形式發布了《 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我國城市公共交通實行特許經營管理自此有了部門規章作為(wei) 依據。該 辦法全文如下:

  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26號

  《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於(yu) 2004年2月24日經第29次部常務會(hui) 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ye) 市場化,規範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ye) 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zheng) 機製選擇市政公用事業(ye) 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nei) 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ye) 產(chan) 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製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ye) ,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ye) 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的具體(ti) 實施。

  第五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you) 先的原則。

  第六條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guan) 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 參與(yu) 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ce) 的企業(ye) 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ce) 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chang) 債(zhai) 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cong) 業(ye) 經曆和良好的業(ye) 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guan) 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hui) 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hui) 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you) 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hui) 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yu) 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yu) 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特許經營內(nei) 容、區域、範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chan) 品和服務標準;

  (三)價(jia) 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yu) 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wei) 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guan) 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ye) 成本,提出價(jia) 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履行法定義(yi) 務和協議書(shu) 規定的義(yi) 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chan) 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chan) 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zhong)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lin) 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製定企業(ye) 年度生產(chan) 、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chan) 法規和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標準規範,組織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wei) 社會(hui) 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chan) 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chan) 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hui) 決(jue) 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chan) 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ye) 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chang) 。

  第十四條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nei) ,若協議的內(nei) 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shu) 麵告知主管部門,並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在協議有效期內(nei) 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申請的3個(ge) 月內(nei) 作出答複。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yu) 服務。

  第十八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lin) 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chan) 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ye) 、歇業(ye) ,嚴(yan) 重影響到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wei) 。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chan) 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yu) 穩定性。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後30日內(nei) ,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ye) 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zhuan) 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於(yu) 兩(liang) 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ye) 產(chan) 品和服務價(jia) 格。

  第二十三條 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不得擅自停業(ye) 、歇業(ye) 。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擅自停業(ye) 、歇業(ye) 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yi) 務。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lin) 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取消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lin) 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召開聽證會(hui) 。

  第二十六條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hui) 公眾(zhong) 參與(yu) 機製,保障公眾(zhong) 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ye) 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ye) 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wei) 。

  第二十八條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ti) 等形式向社會(hui) 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在三年內(nei) 不得參與(yu) 市政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ye) 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