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nei) 汽車報廢標準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e) 專(zhuan) 用車累計行駛30萬(wan) 公裏;
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wan) 公裏;
各類型客車(含越野型)和轎車累計行駛50萬(wan) 公裏;
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0萬(wan) 公裏。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使用8年;
礦山作業(ye) 專(zhuan) 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 年;
其它車輛使用10年。
因各種原因造成嚴(yan) 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複的車輛。
車型巳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車輛。
汽車長期使用,油耗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值15%。
經修理和調整仍得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車輛。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放汙染控製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標準還要求,除9座以下的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嚴(yan) 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長報廢,延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2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於(yu)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cong) 事專(zhuan) 門作業(ye) 的車輛,可根據實際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應按公安部門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guan) 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製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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