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潔》
於(yu) 200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再度修訂過的大氣汙染防治法,並將自9月1日起施行。重新修訂通過的大氣汙染防治法強化了積極開展燃氣汽車改造,加快機動車尾氣治理方麵的措施,困擾廣大城市居民生活的機動車排氣汙染問題有望得到有效控製。
    1987年通過的大氣汙染防治法主要側(ce) 重於(yu) 燃煤汙染,而這次新修的大氣汙染防治法,將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汙染單獨作為(wei) 一章,從(cong) 機動車製造、在用車使用和維修、燃油質量、監督檢查等幾個(ge) 環節,對機動車排放尾氣汙染加以明確限製,並首次明確規定了違反有關(guan) 機動車船規定了違反有關(guan) 機動車排放汙染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者可以進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力求通過法律手段強化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
    其實從(cong) 80年代開始汽車廢氣對大氣的汙染日趨嚴(yan) 重,在1987年首次大氣汙染防治立法時已經引起各方麵的重視。在當時的立法草案中曾提出,“機動車船排放汙染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不得發給行駛牌證。法律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機動車船,排放汙染物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改造或者更新;對超過期限仍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停止使用。”但當時有些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提出,關(guan) 於(yu) 機動船舶汙染大氣的監督管理問題,有關(guan) 的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的法律沒有規定,我國過去也未開展這方麵的工作,缺乏經驗。對機動車輛中的拖拉機、摩托車和鐵路機車排放汙染物,國家環境保護部門還沒有製訂排放標準,也缺乏必要的監測手段。至於(yu) 汽車,一些城市反映,當時汽車約有40%~50%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這些已經行駛的汽車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在當時實際上還難以做到。因此通過的法律隻是規定:“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應當采取治理措施。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具體(ti) 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於(yu) 正在行駛的汽車,當時的法律隻是規定其廢氣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采取治理措施。對新投入運行的汽車,則作了嚴(yan) 格的規定,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一律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
    到了1995年,一些城市汽車尾氣排放對大氣汙染造成的危害進一步增大,在個(ge) 別城市中,汽車尾氣汙染己占大氣汙染,總量的一半以上。修改大氣汙染防治法這方麵的內(nei) 容已經十分必要。1995年的修改加強強了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增加了限製生產(chan) 和使用含鉛汽油的條款:“國家鼓勵、支持生產(chan) 和使用高標號的無鉛汽油,限製生產(chan) 和使用含鉛汽油。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製定規劃,逐步減少含鉛汽油的產(chan) 量,直至停止含鉛汽油的生產(chan) 和使用。”這是治理汽車尾氣汙染關(guan) 鍵性的一項措施。治理機動車汙染的一個(ge) 有效途徑是安裝電子噴油裝置和三效催化淨化裝置,可以使汽車排放的汙染減少90%以上。但汽油中的鉛可以使淨化裝置的催化劑中毒失去淨化作用,使電子噴油裝置中的氧傳(chuan) 感器失靈。因此限製使用含鉛汽油是治理機動車汙染的必要條件,同時也可以減少大氣中的鉛化合物汙染。
    新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對燃油質量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chan) 、使用優(you) 質燃料油,采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汙染。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chan) 、進口、銷售含鉛汽油。”從(cong) 法律上明確提出限期停止生產(chan) 、進口、銷售含鉛汽油。對違反這項法規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chan) 、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法律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所生產(chan) 、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同時還規定:國家鼓勵生產(chan) 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這為(wei) 我國推廣使用天然氣、電動以及太陽能等輕汙染的機動車船起到推動作用。
新修訂的大氣汙染法不僅(jin) 從(cong) 車船燃油上嚴(yan) 格控製,鼓勵提倡優(you) 化機動車船能源結構。同時明確加強了機動車汙染排放的控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製定機動車船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機動車船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嚴(yan) 於(yu) 國家標準的,須報國務院批準。”
    同時規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汙染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對於(yu) 新機動車船,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製造,銷售,進口汙染物排放超標的的機動車船”。對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法律還首次明確規定違法的法律責任:可以“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對於(yu) 在用機動車,新修改的大氣汙染防治法首次明確規定”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個(ge) 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本上據自己的特殊情況需要,規定在用機動車實行嚴(yan) 於(yu) 國家排放標準的新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在用車進行改造,為(wei) 一些重點汙染城市解決(jue) 大氣汙染困擾提供了條件。但法律對此持審慎態度,要求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法律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的改造維修行為(wei) 也作出了規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汙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guan) 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為(wei) 加強機動車排氣汙染的監督檢查管理,法律從(cong) 年度檢查和日常抽檢兩(liang) 個(ge) 方麵作出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機關(guan) 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住,按照規範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進行年度檢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另外還規定“交通、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有關(guan) 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年檢的單位,按照規範對機動船舶排氣汙染進行年度檢測”。對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托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汙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承擔機動車年檢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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